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不断提升信息化建设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上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化工作的总体目标是:以服务为导向,通过加强组织领导、制订整体规划、创新建设理念、统一建设标准、规范建设流程,逐步实现“硬件集群、数据共享、应用集成、流程优化、安全可靠”的建设目标。
第三条 信息化工作坚持“服务全局、融合创新、深化应用、完善机制”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四条 校数字化转型工作领导小组(信息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信息化建设的领导和决策机构,负责确定学校信息化建设总体方向,审定学校信息化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及对信息化建设中重大项目进行决策。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信息化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相关职能部门领导。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数字化转型办公室(信息化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信息技术中心,党(校)办主任、信息技术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全校信息化建设规划、组织和协调,负责制订学校数据治理相关工作机制,商议全校信息化建设相关事项。
第六条 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是领导小组聘请的专家组织,是非常设咨询机构,在领导小组的委托下开展项目和技术咨询、指导、评估、论证等工作。委员会成员一般由校内外相关技术专家组成。
第七条 信息化办公室是学校信息化建设的管理与执行机构,负责组织起草学校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年度计划、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并监督落实,检查、指导、监督、评估各二级单位信息化建设工作,组织学校信息化项目的立项、论证、审批及信息化建设专项经费管理,协调推动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与运行维护,软件采购审批管理,组织开展与本校信息化项目相关的新技术、新知识教育与培训,向领导小组提出信息化建设工作建议及方案。
信息技术中心是学校信息化建设的技术部门,根据国家、教育部相关标准制订基础信息编码标准、数据共享和交换标准、统一身份认证和统一消息规范,确定基础信息编码编制的责任单位,负责校级信息化基础设施、基础平台以及与网络安全相关的设施建设,负责数据治理相关工作,并为学校各单位信息化建设提供技术支持。
第八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是本单位信息化建设工作的主体,负责本单位信息化的建设、管理与运行维护,负责本单位所涉业务的基础信息编码编制。单位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并设立信息化具体负责人和信息员,切实有效开展信息化建设工作。
第九条 学校全体师生为学校信息化建设的参与者、使用者,可随时向信息化办公室提出信息化需求、意见、问题及建议。
第三章 信息化建设项目范围和管理
第十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指以计算机和通信等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直接服务于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非涉密的软件、硬件和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包括:
(一)信息化基础设施项目:指在校园范围内建设的各类通讯光缆、弱电井、楼内综合布线、有线网接入设备、无线网接入设备等建设、维护和升级。
(二)信息化软件系统项目:指为全校提供公共服务的各类支撑平台、管理和应用系统及其中间件、数据库等软件系统的建设、维护和升级。
(三)信息化硬件设备项目:指与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和信息化软件系统建设相关的服务器、自助终端、存储、交换机、路由器、防火墙等硬件的建设、维护和升级。
第十一条 信息技术中心负责牵头建设、管理及维护学校公共信息支撑平台,包括信息门户、统一身份认证、中心数据库、电子邮件系统、网站群系统、公共软件服务、云计算等学校层面的软硬件平台。其它信息化软件系统由申请部门按业务要求建设。
第十二条 学校新建、改造、扩建等基建项目中的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经费,由基本建设管理处按照相关政策制度负责管理,信息化办公室参与建设方案审核和项目验收。
第十三条 由信息化办公室(或委托信息技术中心)统筹负责与运营商等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化合作洽谈,合作建设的校园信息化软、硬件和基础设施,其管理权限按照相关合同执行。
第十四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按照经费来源,分为校级预算拨款的“信息化建设专项经费项目”(以下简称专项经费信息化项目)及学科、教学、科研等经费来源的“其它经费来源信息化项目”。
第四章 信息化建设基本原则
第十五条 信息化建设在学校信息化总体规划框架下,按照“谁需要、谁建设、谁维护”的原则执行。学校所有的信息化项目必须先申报,30万元以上项目应组织论证,通过后方可建设。
第十六条 信息化建设需遵循学校相关规范、标准及安全要求,保障与学校信息化基础平台有效稳定的数据交换和业务协同。
第十七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全周期包括调研、立项、预算、采购、建设(需求分析、设计、开发测试、部署实施、上线试运行)、验收、运维、结束等阶段,其中建设阶段各环节为非必要环节,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并参照建设阶段的具体要求进行科学合理设置;其它阶段为必要阶段,不得随意删减,且各阶段必须按顺序依次完整开展,不得随意跨越前置阶段。
第十八条 校园网及信息基础设施由信息技术中心统一规划、建设、管理,并提供统一网络出口,信息系统不得私接外网出口;对不符合基础信息编码标准、不承诺进行数据共享和交换、不通过等级保护测评的信息系统,原则上将不予接入校园网。如有特殊情况,需经领导小组审批方可接入。
第五章 专项经费信息化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准备。为加强信息化统筹建设和优化资源配置,信息化办公室设置信息化建设三年滚动项目库并报计划财务处备案,科学合理支持必要、可行的信息化项目。各二级单位根据本单位发展需要,提前规划信息化建设项目,组织开展调研,进行需求梳理,形成建设方案,并至少提前一年向信息化办公室申请纳入滚动项目库。
对多部门协同开展的信息化项目,须由一个部门作为牵头负责部门,其它相关二级单位作为共建部门。
信息化建设滚动项目库中的项目,为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立项和审批的遴选来源,信息技术中心将提前给予技术支持和指导。未列入信息化建设滚动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申请项目立项和审批。
为保证已验收项目的持续稳定运行,各项目负责部门可对项目所必需的接口集成、售后服务、数据中心资源、网络服务、信息安全等运维服务申请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立项。
第二十条 项目立项与审批。30万元以下专项经费信息化项目,须通过初审方可建设;30万元(含)以上专项经费信息化项目,须通过信息化办公室组织的信息化项目立项论证后方可建设。信息化办公室于每年秋季学期组织召开全校专项经费信息化项目立项论证会,由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组成论证小组,对计划申报次年建设的信息化项目进行论证,并报领导小组审批、校务会议或党委会审定。项目立项获批材料,可作为信息化资产采购论证依据。
申请立项项目需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有详细的建设方案,包含软、硬件需求、网络安全建设要求、日常运维管理、项目经费明细及依据,信息化办公室将提前组织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初审不合格的将不能参与立项评审。
未通过立项审批的项目不允许建设、不予设备及软件系统采购、不予经费报销、不提供技术支持和资源保障。
通过立项审批的项目,需负责单位与信息化办公室签订立项任务书,明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以及职责分工,确定预算执行总体计划和分年度计划,明确项目采购、建设、实施等各项工作的开展计划。
第二十一条 预算申请。通过信息化项目立项审批的专项经费项目,在立项任务书签署完毕、资金到位后即可开展建设工作。
已获立项审批但建设经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项目,需单独向学校申请预算,通过预算审批后方可实施。
所有通过信息化项目立项论证但未获得预算支持的项目,第二年不需再次进行立项论证,直接申请预算。若连续两次预算未获得批准,则需重新进行项目立项论证。
第二十二条 项目采购。项目采购时需形成详细的建设需求方案,确定重要的节点,明确建设规范及网络安全等要求。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获得学校预算批准的专项经费信息化项目,由项目负责单位和其它协同单位共同组成校方项目组,负责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建设管理工作。项目组设双负责人,分别为负责单位的业务负责人和信息技术中心的技术负责人。业务负责人是项目第一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写项目建设方案、制订建设计划、组织专家论证、完成招标采购和签订合同、数据中心资源申请、项目建设、网络安全、测试、部署、验收、系统日常维护等;技术负责人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技术支持,提供与信息化基础平台对接、集成和数据交换等服务。
专项经费信息化项目不得单独购买服务器、磁盘阵列等设备(科研、保密用途除外),需统一申请使用信息技术中心数据中心提供的硬件资源。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信息化系统类信息化项目须通过初验后方可进行首次支付款项。信息化项目建设完成后,须进行一段时间的试运行,信息化系统须进行等级保护测评、安全渗透测试,通过后由项目组组织项目验收,验收通过方可正式上线运行并支付余款。信息化项目通过验收后,即进入运维阶段。
第二十五条 项目运维。项目负责单位需安排专人负责项目的日常运行维护及管理,包括业务层面的维护和管理、系统使用和推广、系统数据安全管理等。项目运维期间,远程后台管理须通过堡垒机进行,系统日志须送日志审计系统保存,数据库日志须送数据库审计系统保存,系统数据须送容灾备份系统备份。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结束。项目因各种原因停止使用或需要永久关闭系统时,项目负责单位应向信息化办公室提出停止使用申请;经信息化办公室同意,方可按照学校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做好后续处置工作。负责单位需认真总结,制订科学详尽、操作可行的处理方案,提前做好数据备份或迁移。
第六章 其它经费来源信息化项目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其它经费来源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由经费负责单位参照专项经费信息化项目管理要求,对负责或批准的项目自行组织建设并做好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其它经费来源信息化软件项目,如预算经费为30万元及以上,须通过信息化办公室组织的信息化项目立项论证后方可建设。立项论证通过后,应就项目建设计划及软、硬件需求、网络安全、日常运维管理等事宜与信息化办公室沟通,不得擅自建设。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九条 校信息化建设专项经费由信息化办公室统一管理。各专项经费信息化项目未经信息化办公室审批的报销单,计划财务处不予报销。
第三十条 各专项经费信息化项目负责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进度计划开展各阶段工作并按预算计划执行经费。信息化项目结余经费按学校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执行,若需留用,由各项目负责单位向信息化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信息化办公室同意后统一汇总提交学校,由学校决定可否留用。专项经费执行率由计划财务处统计到相关部门。
第八章 奖惩机制
第三十一条 学校每年组织信息化建设先进单位及个人的评选表彰,评选范围包括在信息化项目申报、信息化项目建设、网络安全建设、信息化推广应用、信息化数据资源治理、对信息化发展建言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与个人。具体评选规则及办法由信息化办公室另行制订。
第三十二条 对在信息化建设工作中出现问题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信息化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校内其它信息化建设相关制度以本管理办法为基准;如有与上级政策不相符的,则以上级政策为准。
《附件1 台州学院信息化项目申报汇总表》
《附件2 台州学院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编制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