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台州学院校园计算机网络的安全运行和教学科研信息的正常交流,制定如下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校园网上所有用户都应自觉遵守《台州学院校园计算机网络用户守则》,正确使用IP地址。
第二条 校园网用户IP地址由学校信息技术中心依校园网总体规划,对符合上网条件的单位,根据单位的申请按需分配给各单位,再由各单位网络信息管理员将地址具体分配给该单位最终用户,并负责和协调IP 地址配置及使用等相关技术事宜;对教职工宿舍上网用户,须携带本人工作证到信息技术中心申请IP地址,用户对所分配的网络地址在分配的有效期内享有专用权,并承担该网络地址所应担负的网络安全责任。
第三条 各单位网络信息管理员,应将本单位实际使用的IP地址及所对应网卡(MAC)地址和具体申请使用人资料,按学校信息技术中心有关表格要求填写后上交学校信息技术中心注册备案(单位复印一份留底以便自查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网络信息管理员应经常对本单位上网计算机的IP地址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坚决杜绝使用未经注册的IP地址和盗用别人IP地址上网的行为发生。
第五条 对使用未经注册或盗用IP地址的上网者,一经发现,学校信息技术中心将立即停止其上网并锁定其网卡,同时通知所在单位对当事人进行查处。对查处不力,导致连续发生盗用IP 地址现象三次以上的单位, 学校信息技术中心将依校园网有关规定停止该单位子网上网,以确保校园网安全运行。
第六条 教职工宿舍上网用户未经信息技术中心同意,擅自指定使用本校园网所拥有的IP地址,一经发现,中止该接入点的网络服务3至30天。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接入校园网资格,并按学校网络安全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单位用户被封网卡,在一个月内不得提出网卡解封请求;超过一个月的,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网络信息管理员、单位领导签署处理意见后,由学校信息技术中心解封并备案。教职工宿舍上网用户被中止网络服务的,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信息技术中心同意后,恢复其网络服务并备案。
第八条 校园网用户因未按规定使用IP地址而违反《台州学院校园计算机网络用户守则》有关条款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自行负责。